第二条

已修改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