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新建、改建道路时,不得改变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