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严格保护历史城区空间格局、自然地貌与外围山水环境,控制历史城区开发总量、人口规模、空间尺度,建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立面风格,延续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