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