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内容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市建设、城乡规划、文化(文物)、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普查本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除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项目外,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项目,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