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禁止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一)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和简易酸浸工艺等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设备和工艺;(二)露天焚烧;(三)直接填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