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Article 9Repeal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禁止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一)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和简易酸浸工艺等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设备和工艺;(二)露天焚烧;(三)直接填埋。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