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点。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一)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和简易酸浸工艺等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设备和工艺;

(二)露天焚烧;

(三)直接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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