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第八条已废止石材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石粉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实行安全分类存放,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不得随意排放、倾倒、堆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应当负责整治,恢复环境原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