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六章 抵押登记第三十一条有效经审核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上标注,并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证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