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伪造、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而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