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六章 抵押登记第三十条有效申请林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主合同、抵押合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共有林权权利人就全部共有林权申请抵押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