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申请林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主合同、抵押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共有林权权利人就全部共有林权申请抵押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