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六章 抵押登记第二十九条有效依法将林权进行抵押的,应当向原办理林权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办理抵押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