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有效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在林权登记簿上注明,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