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原林权权利人限期提出申请。原林权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请原发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进行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