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有效依法改变林地用途或者林木、林地灭失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林权注销登记应当公示。林木、林地灭失的还应当在公示前进行勘验调查,并书面通知原林权权利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