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的持证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收回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在林权登记簿上注明,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