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权设立、变更、消灭,以及依法将林权进行抵押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