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林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