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始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实地勘验调查。勘验调查结束后十日内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