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十七条有效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应当申请林权初始登记。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视为已经初始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后,之前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凭证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