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十九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一)林权权利人发生变化的;(二)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林地使用期发生变化的;(四)林种、主要树种等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登记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