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对已经采取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家庭承包方式签订集体林地使用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集体林地使用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发包该集体林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