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遗失的,林权权利人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林权权利人申请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也可以委托原发证机关代为刊登,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