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林权登记档案,接受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