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林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林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林权登记簿为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