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共有林权,应当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共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权证应当注明其他共有林权权利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