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共有林权,应当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共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权证应当注明其他共有林权权利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