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四至界线、林种、面积等事项准确;(二)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宗地附图界线清楚,与实地相符合。经审查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