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 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二)在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行为的;(三)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四)在体育活动中殴打对方竞赛人员或他人的;(五)侵占、破坏体育场地、设施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