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文物利用和经营

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经营文物的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交易未结案的涉案文物,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