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在销售或者拍卖文物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进行审核。对允许销售或者拍卖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识、记录或者颁发批准文件。

禁止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