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文物利用和经营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在销售或者拍卖文物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进行审核。对允许销售或者拍卖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识、记录或者颁发批准文件。禁止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