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