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文物利用和经营第五十条已修改设立文物商店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