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教育、住房、生活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重度残疾人应当实现应保尽保。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