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教育、住房、生活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重度残疾人应当实现应保尽保。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