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残疾人参加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的,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对在省级以上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中获奖的残疾人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