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兴办方便残疾人参加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活动场所。城乡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