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社区服务业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适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