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对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牧区)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各类涉农(牧)补贴和优惠政策。对从事农(牧)业生产困难较大的残疾人,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性辅助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