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职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