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时,应当优先与残疾职工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不得单方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对确需与残疾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并告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