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就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代为扣缴和征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