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就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代为扣缴和征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