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四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第三产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