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各州(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建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没有条件建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的,应当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捐资助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