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制定教育计划。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具备适合重度肢体、智力、视力、听力残疾和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