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保障第十七条有效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以残疾为由在入学、升学、学位授予等方面歧视残疾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