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