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