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