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三)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以及人员名录;(四)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