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三)专职消防队队员;(四)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前款第(二)项消防工程施工人员、第(五)项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